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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左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扬,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江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合肥中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左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江在二审上诉期间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左江2017年3月8日在一审法院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而左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左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上诉人左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严审判员 王 苗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斌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