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91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刘某,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