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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裴XX诉被告杨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XX,杨XX,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151号原告裴XX,女,汉族。被告杨XX,男,汉族。被告秦XX,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裴XX诉被告杨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XX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XX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缴纳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聪明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吉晶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