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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赤黑牛呷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赤黑牛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61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赤黑牛呷,男,彝族,1985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赤黑牛呷抢夺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赤黑牛呷有部份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9日赤黑牛呷将车辆变卖后的资金交本院,本院已上缴国库,剩余罚金被执行人赤黑牛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布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赤黑牛呷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