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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国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萍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64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懿之声文化艺术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1号104铺。经营者:沈丹婷,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婷,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玮,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郑国萍,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懿之声文化艺术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郑国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属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陈伟强审判员  关水考审判员  许文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