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露花申请执行李保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露花,李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露花,女,1977年7月15日生,彝族,个体户,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保星,女,1955年5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红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露花与被执行人李保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露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保星之夫李拾军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强制扣划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李露花3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50元已缴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29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绍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志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