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爱香与石延军、郑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香,石延军,郑志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653号原告:田爱香,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石延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郑志民,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田爱香与石延军、郑志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田爱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爱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田爱香负担。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晓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