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瑞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瑞柱,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融江金属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0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柳瑞柱,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融江金属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杨义英,厂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瑞柱、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融江金属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6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