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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朝阳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海河路五段87号。法定代表人:鲍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一路北、经五路东。法定代表人:马理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朝阳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与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出资购买了登记在马理谦名下的奥迪A8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河北程杰汽车转向机制造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的登记在马理谦名下的奥迪A8汽车一辆(车牌照号:冀T×××××)。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