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99号申请人:陈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建阳委十五组。被申请人:赵某,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扬州市平和路1429番街89-80,105-202(德溪洞,新韩公寓)。申请人陈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某申请称:赵某与陈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5第22291号判决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赵某与陈某离婚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5第2229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赵某与陈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5第22291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2015第22291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