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凤春与韩海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春,韩海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729号原告张凤春,男,1969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海利,男,1978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春与被告韩海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凤春按撤诉处理。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凤春承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