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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子琦与被申请人刘少伍、饶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琦,刘少伍,饶小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450号申请人:周子琦。被申请人:刘少伍。被申请人:饶小容。申请人周子琦与被申请人刘少伍、饶小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子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少伍、饶小容所有的位于耒阳市百里塘安康小区2号楼9幢204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一品中央住房一套、粤L﹒ZU988宝马小车一辆、粤L﹒A852W奔驰小车一辆,冻结刘少伍、饶小容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周子琦以自己所有的湘D﹒8ZB09宝马小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少伍、饶小容所有的位于耒阳市百里塘安康小区2号楼9幢204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一品中央住房一套、粤L﹒ZU988宝马小车一辆、粤L﹒A852W奔驰小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少伍、饶小容银行存款5万元;三、查封申请人周子琦所有的湘D﹒8ZB09宝马小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