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与凌晓霄、苏毛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凌晓霄,苏毛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号。负责人:党鸿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该单位员工。被告:凌晓霄,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苏毛毛,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起诉被告凌晓霄、苏毛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