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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传山、牛香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传山,牛香秀,顾广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853号原告:王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山,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牛香秀,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顾广芬,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王伟与被告李传���、牛香秀、顾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6月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00元,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