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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凯与被告麻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凯,麻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754号原告:武凯,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麻军,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武凯与被告麻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凯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麻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凯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武凯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好思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