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凯与被告麻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凯,麻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754号原告:武凯,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麻军,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武凯与被告麻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凯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麻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凯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武凯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好思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