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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美荣、邱傲等与张启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荣,邱傲,赵光再,张启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46号原告:吴美荣,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邱傲,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赵光再,女,194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张启全,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吴美荣、邱傲、赵光再与被告张启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美荣、邱傲、赵光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荣、邱傲、赵光再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荣、邱傲、赵光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美荣、邱傲、赵光再负担。审判员  方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