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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世全与黎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全,黎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全,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黎路,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第5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黎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路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黎路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世全欠款6314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黎路除本院正在处置的房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