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康区湘林装修材料门市部、李坊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康区湘林装修材料门市部,李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康区湘林装修材料门市部,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办事处工业五路。经营者彭发,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被执行人李坊飞,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康区湘林装修材料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李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坊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坊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