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少华、马耀辉与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华,马跃辉,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华,男,1980年7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申请执行人:马跃辉,男,1950年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马登珍,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少华、马跃辉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