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干民一初字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左告谋与余干县人民医院、南昌市第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告谋,余干县人民医院,南昌市第六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干民一初字829号原告:左告谋,男,67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东,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等。被告:余干县人民医院,住所余干县玉亭镇城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9235041-X。法定代表人:刘国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建龙,该院干部。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调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明,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市第六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9116113-1,住所南昌市西湖区罗家塘24号。法定代表人:陶艳华,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淑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9101588-X。住所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17号。法定代表人:时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涛,该院骨科医生,一般代理。原告左告谋诉被告余干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余干医院)、南昌市第六医院(以下简称南昌六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告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干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余干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干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余 平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余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