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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宝红,曾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赖全晓,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黄宝红,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曾良金,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宝红、曾良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53481.74元及利息26084.86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宝红所有的闽C×××××小型轿车已被本院冻结,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暂不具备变现条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