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与高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高松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194号原告: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关塘集乡关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巨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松彬,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源,天长市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被告高松彬及被告高松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松彬立即支付货款244079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1%支付违约���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高松彬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高松彬长期销售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的产品,至2016年1月27日,经双方核对项目,高松彬欠到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4079元。(2015年12月6日,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与高松彬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高松彬未按期还款,承担全部款项1%的违约金。)后,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高松彬至今未付。故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高松彬辩称,对欠款金额人民币244079元无异议,但要求分期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松彬长期销售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的产品。2015年12月6日,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与高松彬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二、高松彬在2016年2月5日前偿还贰拾���元,在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下余欠款。三、若高松彬有一期未按上述方案还款,则高松彬同意按全部款项的百分之一(1%)承担违约金,同时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高松彬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1月27日,高松彬尚欠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人民币244079元。该款高松彬至今未付,故引发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高松彬出具欠条对所欠金额人民币244079元予以确认,对该笔货款负有给付义务,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要求高松彬立即偿还尚欠的金额人民币24407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对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要求高松彬按1%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仅对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与高松彬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2440.79元(244079元×1%)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松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4407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440.79元。二、驳回原告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被告高松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