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喻大炎与被告刘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大炎,刘汉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153号原告:喻大炎。被告:刘汉光。原告喻大炎与被告刘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喻大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大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喻大炎负担。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