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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喻大炎与被告刘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大炎,刘汉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153号原告:喻大炎。被告:刘汉光。原告喻大炎与被告刘汉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喻大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大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喻大炎负担。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