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亚平与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20号代亚平:你与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2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每月4800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申请执行费93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