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光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符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负责人陈丽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符光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高新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光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符光雄名下所有的云FGV8**威志牌小型轿车一辆。由于被执行人符光雄以补办不了相关手续及证书为由,拒不提交判决确定的丰田兰德酷路泽临时车牌号云JCT6**的车辆落户手续、一次性证书、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说明书(绿色)销售发票、二维码、随车说明书,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符光雄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