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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建强、吴汉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吴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被执行人吴汉军。申请执行人李建强与被执行人吴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直至履行完毕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止。因双方达成协议,现双方按协议履行,本次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1执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