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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3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孙某,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杨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