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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庆军、杜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军,杜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931号之一申请人:杜庆军,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杜玉海,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杜庆军与被申请人杜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庆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玉海名下在聊城市艾科置业有限公司订购艾科水岸10号楼1031室房产的购房定金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杜庆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杜玉海名下在聊城市艾科置业有限公司订购艾科水岸10号楼1031室房产的购房定金1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杜庆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彩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