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姜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姜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风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举,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姜岳峰,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岳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采取网上查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生活状况和履行能力,到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姜岳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