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可田、韩广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田,韩广增,李培明,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可田,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韩广增,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培明,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被执行人: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55号。法定代表人连兴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16×××76账户上的存款32万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