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吉富与郭玲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富,郭玲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636号原告:刘吉富,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涛,男,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玲玲,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富与被告郭玲玲、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吉富负担(退回150元)。审判员 于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