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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9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4时至21时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金科路XXX号桂满陇饭店服务员的工作便利,用事先准备的信用卡读写设备,趁客人不备多次秘密窃取其信用卡磁条信息。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读写设备。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该读写设备中检出共计4张银行卡的11条磁条信息。经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维萨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卡北京代表处鉴定,上述11条信息数据信息完整,可用于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补充说明该11条信息包含重复信息,其中不重复的4条信息可用于伪造4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某、邵某、刘某、张某、阎某、苏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维萨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万事达卡北京代表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有关的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且该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