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林、谭某1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林,谭某1,谭某2,谭学卫,张正兰,曹光谷,孟素碧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126号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平坝区安平办处理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09563097N。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冰洁、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林(曾用名:谭老大),男,199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平坝区。被告:谭某1,男,200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谭某2,女,200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平坝区。被告:谭学卫,男,汉族,住平坝区。被告:张正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曹光谷,男,住平坝区。被告:孟素碧,女,住址同上。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林、谭某1、谭某2、谭学卫、张正兰、曹光谷、孟素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将重新进行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永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詹仁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