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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陈词朝、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陈词朝,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滨江东路。被执行人陈词朝,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陈词朝、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陈词朝、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75736.18元、利息8718.5元、滞纳金1362.81元、其他费用3013.28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词朝所有的车牌号为川SX61**的小汽车。本院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有本金75736.18元、利息8718.5元、滞纳金1362.81元、其他费用3013.28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陈词朝、成都展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