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郭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17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福建漳州市人,住福建省漳州龙海市。被告: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敏),女,汉族,福建漳州市人,住福建省漳州龙海市。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317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某、林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