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昌奇、朱建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昌奇,朱建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昌奇,男,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建生,男,生于1971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再审申请人王昌奇因与被申请人朱建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昌奇以其另已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选择由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昌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昌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清华审判员 廖松林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琼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