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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波、李雪莲、曲金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立波,李雪莲,曲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挹娄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祥峰,男,31岁。被执行人张立波,男,44岁。被执行人李雪莲,女,42岁。被执行人曲金富,男,63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波、李雪莲、曲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立波、李雪莲、曲金富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波、李雪莲、曲金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立波、李雪莲、曲金富自愿以其抵押房屋位于红兴隆3委厂融贸路26号,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1-2层,建筑面积207.71平方米,用途:商业,产权证号:房权证红垦字第261**号,作价500000.00元,抵付贷款本金500000.00元,贷款利息按合同确定的标准计算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房屋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仁海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