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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聂小巧、张庆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小巧,张庆波,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财保24号申请人:聂小巧,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庆波,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申请人:张小兵,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蠡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冀F×××××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聂小巧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6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兵的冀F×××××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聂小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娅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