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洪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470号申请人:刘洪,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洪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的存款1,650,000元进行冻结;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商业用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的存款1,6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查封申请人刘洪所有并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凌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