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98号罪犯杜超,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员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9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杜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杜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