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全明、王学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全明,王学礼,廖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袁全明,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住上高县。被执行人:王学礼,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廖文胜,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县机关事务所干部。本院在执行袁全明申请执行王学礼、廖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王学礼、廖文胜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