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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国虎与陈洪敏、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虎,陈洪敏,张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452号原告:陈国虎,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民,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敏,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东东,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陈国虎为与被告陈洪敏、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洪敏、张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洪敏、张东东于1991年9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3日登记离婚。被告陈洪敏于2016年2月24日向陈向平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3月15日之前归还,为此,被告陈洪敏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3月21日,原告与陈向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借条载明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陈洪敏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了陈向平的债权转让通知。本案借款,被告陈洪敏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洪敏、张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国虎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陈洪敏、张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