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舒越预制厂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舒越预制厂,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04号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舒越预制厂,经营场所: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大水井村十社66号,注册号510403600028428。经营者:杨舒越,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287B。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舒越预制厂诉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攀枝花市西区舒越预制厂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攀枝花市西区舒越预制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先行查封以吴淑琼的住房,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隐匿、损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2、冻结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