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俊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俊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505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园林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俊章,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俊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姚俊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俊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