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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西岗区建枫展示中心与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建枫展示中心,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3454号原告:大连市西岗区建枫展示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乐街24号2单元3层1号。经营者:沈艳,系该中心法人。委托代理人:李怀君,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碧海南园6号2-5-2。被告: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西小区38号。法定代表人:赵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西岗区建枫展示中心诉被告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西岗区建枫展示中心撤回对被告大连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市西岗区建枫展示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