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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旋,曾用名杨再金,绰号叮当,男,1998年10月5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杨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杨旋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陕西第五建筑公司工地内的项目部,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办公楼内的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一部尼康单反相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14345元。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庭审中,被告人杨旋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