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仁勇与郑金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勇,郑金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财保33号申请人:王仁勇,男,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瓜州。被申请人:郑金墩,男,住:瓜州。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王仁勇以被申请人郑金墩欠其款未付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郑金墩购买的EC360BLC挖掘机一台,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仁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金墩购买的EC360BLC挖掘机一台(车架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庭起诉,逾期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