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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督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督81号申请人:何某,住陇南市。被申请人:郭某,住陇南市。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2017)甘1202民督81号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支付令无法向被申请人本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1202民督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何某负担。审判员  杜红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