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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鲁云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韩瑞滨、任志松、张希刚、张祥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鲁云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韩瑞滨,任志松,张祥庆,张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莱州市鲁云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庆,董事长。被执行人: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瑞滨,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志松,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祥庆,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希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鲁云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韩瑞滨、任志松、张希刚、张祥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卫东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