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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沅陵荣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为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沅陵荣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为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45号凯瑞大厦28层2802房。法定代表人梁石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自然村003栋(劳动东路83号)502房。法定代表人罗仲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沅陵荣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麻溪铺镇坳门头(金石集团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张翔,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麻溪铺镇麻溪铺村坳门头组。法定代表人吕小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为哲,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4200000元;资金占用费5871533元(2015年12月31日前为8542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1日,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2%计算,为5017333元);迟延履行利息暂未计算;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18元,案件执行费87617元,以上共计202859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和庆稀贵金属有限公司、沅陵荣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为哲的银行账户存款202859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